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五)
28.11.2014 12:17
本文来源: 农业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 等 附着物 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 变更登记 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 进行变更 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
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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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2014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