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16.10.2014 11:53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赵某亦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被告争执的土地名称及四至各不相同。
为查明案情,办案法官邀约第一轮土地承包参加分地的工作人员、小组长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查勘四至,经核实发现原、被告登记的土地名称、四至虽然各不相同,但却是同一地块。
经向双方释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原告郗某以要到政府部门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的和最基本的凭证。
本案中,因某种原因,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记载有同一块土地,则无法确定该土地承包权到底属于他们之中的哪一人,该争议土地权属即处于不明确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因此,本案应属于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本案中,郗某可向镇康县凤尾镇人民政府请求处理,以明确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属。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6.10.2014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