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友情转发”当心误入雷区 虚假广告最高罚百万

22.09.2015  01:15

    随着微商的流行,微信、QQ、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广告、帮忙转发广告屡见不鲜,相信很多市民都有过“友情搬运”广告的经历。不过,随着9月1日新《广告法》的实施,喜欢朋友圈“友情转发”广告的市民得当心误入新《广告法》雷区。新《广告法》的规定,自然人也是广告发布者,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有可能会面临最高达100万的罚款。

     现象:帮转广告背黑锅

    “亲爱的,请帮我转发一下今天的广告哦,谢谢啦!”9月5日,在广发银行上班的白领周阳(化名)下班回家后,收到好友给她发的这样一条微信,碍于情面她就帮助该好友转发了一条卖“初梦”面膜的广告。不料,周阳的一位闺蜜看到这则小广告就通过上面的联系方式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购买了该面膜,使用之后脸部出现了瘙痒红肿的症状,经医生检查结果是使用面膜过敏。 “当时接到闺蜜打来的电话,我吓坏了,急忙带着礼品上门问候。”周阳告诉记者,其实闺蜜并不是觉得面膜的质量会有多好,主要是看我转发的广告,信得过人品才购买的。针对这款“初梦”面膜的产品质量,周阳则是一无所知。“我从前没见过这款面膜,只是好友让帮转发广告,觉得是举手之劳,就帮忙转了,还好受害的是自己的好朋友,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周阳说,之后她也给让她转发广告的好友打过电话,但是对方却以其他使用者并没有出现类似的情况为由,对周阳的反映不予理睬。

     心声:转与不转很为难

    目前,互联网时代下,做微商的市民越来越多,每天打开朋友圈,各种各样卖物品的小广告让人眼花缭乱。周阳表示,自己的亲戚朋友开微店的越来越多,卖衣服、鞋子、包包、面膜、护肤品、食品等都有,随处可见“自家姐妹的店,绝对信得过”“亲戚开的店,都是一品货源,质量有保证”等等语句,但是,质量真的有保证吗?这就无从验证了。 “中秋节快到了,朋友圈很多朋友都卖起了月饼,昨天还有一朋友让我帮她转发广告,我纠结了很久还是帮她转发了,然后今天早晨就把该小广告删掉了。”周阳说,大家都是朋友,别人请转发广告不转觉得很过意不去,但是转了小广告,朋友买到不如意的产品又会找自己的麻烦。“有了前一次转发广告的纠纷,我算是明白了转发广告就是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一出现问题弄得自己两边都不好做人,但是,广告转与不转还是很为难。”周阳说。与周阳相同,从事媒体工作的张女士也面临着同样的苦恼。“朋友都说我认识的人多,每当一卖什么新产品就想要我转发一下,说是这样才有销量。”张女士介绍,自己很多时候都是违心转发广告,怕得罪朋友又怕转发惹出纠纷。

     建议:友情转发需谨慎

    针对张阳所纠结的问题,朋友圈转发广告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记者采访了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显达。他表示,近年来,新《广告法》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的前提,所以,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认定其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广告性质。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自然人、转发广告的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无论你是收费,还是免费帮朋友转发,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的,若发布的产品或服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产品或服务如果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尚显达介绍,按照新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尚显达也给广大市民提供建议,自然人在自媒体(微信、QQ)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20万元到100万元的巨额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对于不知情的产品,不要轻易在自媒体友情转发广告,谨慎才是王道,以免惹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尚显达说。(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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