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圆满完成企业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工作

11.07.2017  22:03

  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规范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云社险函〔2017〕2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州本级生育保险科和工伤保险科按照《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关于“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关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的政策规定,自6月10日起正式启动企业申报工资基数调整工作,依法依规调整用人单位生育、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

  截止7月10日,州本级已全面完成企业生育、工伤保险工资基数调整工作。今后,企业申报生育、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实际应发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不再与省社平工资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