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与时俱进应有更多内涵
在具体的国家赔偿事例中,除人身和财产赔偿之外,精神赔偿相应条款的执行度并不够,现实的国家赔偿中,普遍存在着“轻精神赔偿”的倾向,如此倾向需要被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分别下发通知,公布了新的国家赔偿标准决定,要求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对于那些在司法活动中人身与财产遭遇损害的公民而言,再多的赔偿都无法弥补他们的伤痛,但一份随时代变化的国家赔偿,或多或少地都能化解受害者的怨气,给其未来的生活多一些保障,进而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心,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此意义而言,对于国家赔偿金额的“与时俱进”当加以肯定,同时还要看到,国家赔偿的“与时俱进”应当有更多的展示。
在我看来,就当下的国家赔偿制度而言,仍需“与时俱进”的至少还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应当让“精神赔偿”务实落地。虽然《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加入了精神赔偿的相应条款,最高法随后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在具体的国家赔偿事例中,除人身和财产赔偿之外,精神赔偿相应条款的执行度并不够,现实的国家赔偿中,普遍存在着“轻精神赔偿”的倾向,如此倾向需要被改变。
第二个层面则是,应当让国家赔偿体现出更多的惩罚性和追责性。追根溯源,多数国家赔偿事件的出现,都与单个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存在着联系,或者说,正是缘于部分司法人员的程序不正义,进而导致冤假错案,并带来国家赔偿的出现。国家赔偿虽然有着“国家”二字,但并不等同于全部要国家财政来埋单,否则这既是一种不公平,也难以形成威慑效应。如何让那些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也承担起国家赔偿的义务,进而倒逼良好司法生态的形成,这也是一个需要破题的方向。
回望过往,《国家赔偿法》实施已整整22年,每一次变动都可以看见司法乃至社会进步的脉络。期待在赔偿数额“与时俱进”之外,仍会有更多“与时俱进”国家赔偿制度的出现。那些受损害与侮辱者,理当得到更现代和公平的补偿。(春城晚报 特约评论员王聃)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