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

06.10.2014  18:35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通告规定:一、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二、电信企业自主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资费透明度,建立资费方案公示制度。三、电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应包含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和适用期限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四、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电信资费内部管理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降低经营成本。

本通告自2014年5月10日起执行。《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