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外质检体制机制的比较研究

26.05.2016  16:18

□ 主编 程 虹 李元平

第四节 以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亚洲儒家文化圈国家(地区)质检体制机制


儒家文化圈是深受儒家文化影响,过去、现在使用汉字或曾使用文言文作为书面语的国家和地区。他们与我国地缘相近,文化交流源远流长,在历史上都曾引进过我国的国家制度、法律体系和政治思想,并发展出相似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相同文化基因孕育出的质检体制机制,对我国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借鉴意义。通过考察发现,传统儒家文化中的集体主义和权威主义,影响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质检管理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机制设计。在质检体制上,受儒家“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比较强调集权与纪律,政府普遍在质检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也注重引进市场机制;在质检机制上,受儒家“齐家、治国、平天下”精神内核的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普遍关注集体行动能力的质检管理方法。以下将选择新加坡、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质检体制机制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新加坡

自1965年建国以来,新加坡积极发展以“出口导向”为特征的外向型经济,大力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重视产品质量提升和出口商品的质量竞争力,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经济的腾飞,迅速崛起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在其持续稳定发展的过程中,质检体制机制提供了重要支撑。作为一个快速崛起的东南亚岛国,新加坡成功地将儒家文化的优秀积淀与西方文明的积极成果融合起来,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质检体制机制。

一方面,新加坡从英属殖民地获得自由和独立,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在现代国家的创建过程中,其质检体制机制既坚持了开放型市场经济的特点,又实行由儒家文化支撑的“权威型”政府质量安全治理模式。在质检管理中,始终坚持强有力的政府干预,运用重典重罚的手段对质量安全进行无微不至的微观规制,甚至设立小贩局这样的行政机构,专门对小贩的食品生产进行监管。在一般消费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新加坡的限制很少,但在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环保、反欺诈方面,政府的监管措施非常严厉。对饮食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很高。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格注册登记,公务员执法权力很大,可以扣押货物、没收货物,甚至进行搜查。2011年4月,颁布了《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法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品安全的监管,将监管范围从原有的45种增加到了15000种。同时,政府非常重视宏观质量政策和法律的规划与制定,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了“国家质量战略”,将质量上升为国家战略。

另一方面,由于国土面积小且自然资源匮乏,新加坡经济对外资依赖程度较高,国内完善有效的质检体制机制是吸引跨国企业和外资的重要制度保障。质检管理部门在扩大消费品安全监管范围、严格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不断简化进出口贸易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续,创建便利化的通关模式。自1984年加入关贸总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以来,新加坡一直将进口许可证的设定标准保持在最低限度,并且不限制进口许可证的数量。特别是新加坡较早地实现了电子化技术在进出口货物通关中的运用。早在1986年,就实施国家贸易网络开发计划,大力开发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并于1989年推出全国性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贸易网(Trade Net),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于贸易文件综合处理的全国性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网络。该电子网络实行24小时工作制,客户只需一次报关,就可以完成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口岸、运输公司、银行和税务等部门在内的整个进出口通关程序,货物放行只需15分钟左右。

(一)新加坡质检机构与职能

1.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2002年成立,隶属于贸易与工业部,前身为生产力和标准局(PSB)。1996年,生产力和标准局(PSB)由国际生产力委员会(NPB)与标准工业研究协会(SISIR)合并而成。负责消费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开发和推广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通过质量创新提高企业生产力、扶持国内企业的发展、构建产品服务的诚信体系等。

2.农粮兽医局(AVA)。2000年成立,食品安全和动植物检验检疫的主要执法机构,前身为1959年成立的初级生产部(PPD)。监管对象包括进出口食品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负责对食品的进出口、转运、召回、应急处置、标签、广告与从业者等进行监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动植物检验检疫。

3.卫生科学局(HSA)。2001年成立,负责进口药品、化妆品、医疗产品、血液等的监管。审批所有从事药品进口、批发、零售以及出口的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对进口药品、化妆品等商品进行抽检,一旦与申报不符,取消经营资格。

4.国家环境局(NEA)。2002年成立,监管对象包括食品摊贩和超市等。该局所属的环境卫生处、小贩局、食物管制处及其按地区所属的七个办事处负责食品安全管理,负责食品营业执照发放、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工作。防疫检疫处负责对食物中毒、污染事故投诉的调查。

5.国家发展部(MND)。1959年成立,下设的建设局(BCA)承担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制定和工程质量评定工作,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建筑质量控制方面的法案和方案。

(二)新加坡质检管理方式与手段

1.限制型监管

(1)法律。一是《度量衡法》《度量衡法规》《度量衡令》。1975年颁布,1985年修订,规范和统一新加坡全国的度量衡。规定了计量的单位与标准、商品交易中的度量衡规范、特定类别商品交易的规制、度量衡行政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等内容。二是《药品法》《有毒药品法》《药品法(广告与销售)》《药品销售法》《药品滥用误用法》。1975年颁布,《药品法》居于核心地位,对药品的许可与注册、经营、药店、药品包装、标签以及药品的广告与促销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三是《食品销售法》。1973年颁布,1985年、2002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修订,防止销售有害健康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四是《环境公共卫生法》。1987年颁布,1988年、1999年和2002年分别进行修订,对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规定了严格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强化许可、登记注册管理、严格的质量监管制度、量化分级监管措施、卫生要求守则等宣传制度,提升餐饮业从业主体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保障。五是《环境公共卫生(食物卫生)条例》。1993年颁布,1993年、1996年、2000年、2004年、2005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修订,对营业场所的设计、建筑材料的选择、工作流程、食品从业人员的个人健康和卫生、培训、食品的处理程序(包括采购、运输、储存、准备、加工制作、销售、洗涤)以及盛放工具的管理和环境卫生、洗手间、清洁排污等各个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六是《进出口贸易规则法令》。1969年颁布,重点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登记注册、监管的政府授权、许可证的审批与撤销、公务员可以行使的具体权力(包括扣押货物、没收货物、检查货物包装、搜查等权力)及商业秘密保留。七是《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法》。2011年颁布,规范消费品安全,将消费品监管范围从原有的45种增加到了15000种。规定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有权终止不符合国际安全标准的消费品在市场上销售,并可指示商家通知客户其所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2)行政处罚。通过犯规记分制,稽查员使用“掌上电脑记事簿”,将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输入小贩管理局的信息库中,进行现场扣分、电子化操作。分三等,严重犯规扣6分,如在地上或厕所准备食物、蟑螂滋生,没有为食物准备者注册等;普通犯规扣4 分,如赤手准备食物,准备食物时吸烟等;轻微犯规扣2分,如没有展示执照等。当1年内犯规累计12分或以上将吊销执照2周;在第一次吊销执照后的1年内犯规累计12分或以上将吊销执照4周;在第二次吊销执照后的1年内犯规累计12分或以上将撤销执照。

(3)认证。通过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注册计划,规定管制产品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授权机构进行注册,45大类的管制产品应以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CAB)或新加坡认可协议签约国家中的合格评定机构(CAB-MRA)颁发的合格证书(COC)为依据,并向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申请注册并粘贴安全标志,方可在新加坡上市。

(4)标准与技术参考。一是新加坡国家标准(SS),属于企业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但涉及人身和动植物安全、健康、反欺诈、环境保护等产品质量问题,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标准确定为技术性法规,强制要求企业采用。二是技术参考(TR),当某一产品没有可供参考的标准或由于制定标准时很难达成统一意见时,临时制定的过渡性技术文件。虽然没有标准的地位,但对企业生产具有技术指导作用。使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旨在通过试用,积累技术经验,待技术成熟后转化为国家标准。

(5)信息监管。通过产品供应链完整性监测,对高风险产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包括药厂、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进行监测,以便通过主动监督检查,尽早发现假劣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健康产品。

(6)监督抽查。采用饮食店及饮食摊位分级制度,为饮食店及饮食摊位提供系统的评定制度。饮食店及饮食摊位根据清洁、管理及卫生程度一年评定一次,分为4个级别A(优)B(良)C(中)D(差)。获得C、D证书将成为下次监管的重点,更可能会因丧失交易机会而导致关闭或破产。

2.经济诱导型监管。国家质量奖(SQA),1994年设立,由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颁布,对质量达到世界级标准的卓越绩效组织进行的官方奖励。

3.辅助型监管。建立全国性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贸易网。以电子报关和电子审单为基础,建立起被称为无缝的“一站式”电子通关系统。新加坡98%的企业都可以在办公室里,通过全国性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贸易网进行一次性无纸报关。

中国质量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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