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解决部分矿业权办理延续等有关手续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国土分局:
为妥善解决部分矿业权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期不能办理勘查实施方案、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从而不能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或不能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发生变化导致矿业权实质发生转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3〕224号)文件规定完善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等有关问题,经2015年4月15日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需申请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的,由采矿权人提交采矿权过期审查表,若过期原因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文件有关规定,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对县(市、区)、州(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过期原因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可作为开展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及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等工作的依据。待采矿权人完成相关备案工作后,再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相关手续。
二、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已过期,需申请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的,由探矿权人提交探矿权过期审查表,若过期原因符合云国土资﹝2012﹞160号文件有关规定,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对县(市、区)、州(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过期原因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可作为开展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工作的依据。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后,再按规定办理探矿权登记相关手续。
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期,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符合云国土资矿〔2013〕224号文件规定的情形的,除提交云国土资矿〔2013〕224号文件规定的资料外,应同时提交延续申请资料,一并申请办理转让变更及延续登记手续。若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按规定先评估缴纳矿业权价款后,再申请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4月15日
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