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25.05.2015  12:39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通知明确要求,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承办秘书局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审批。在文件会签方面,通知规定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同时,通知还规定,文件印发当日就要在中国政府网或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此外,通知还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有关部门和国办秘书局要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交办事项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将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