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
23.03.2017 14:43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报讯 (记者徐建华)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36部行政法规就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修改。
此次对《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具体修改是,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将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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