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吸引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管理办法

07.10.2014  19:23

登记编号:云府登1175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7号

 

 

云南省吸引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2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3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4日


云南省吸引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各类研发机构落户本省,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指本省以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在云南新设立的专业从事应用技术研发或技术转移的机构。研发机构应当是在本省内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科技厅负责研发机构的遴选、补助政策落实及相关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四条   申请专项补助的研发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3年以上,首次申请云南省吸引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云南专项补助。

(二)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技术转移等科技活动。

(三)研究开发方向应为本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关联的技术领域。

(四)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软件类研发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五)研发机构总人数在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占总收入的50%以上。

(七)研发机构年研发投入应占研发机构技术性收入的20%以上。

第五条   申请研发机构专项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审核推荐。按属地管理原则,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研发机构专项补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

(二)受理审核。科技厅对专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三)专家评审。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到研发机构进行实地考查。

(四)立项审定。省科技厅分管处室在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补助立项建议,并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立项。

(五)公示。经审定立项的研发机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厅批准立项,并编入年度计划。

第六条   研发机构申请专项补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8份):

(一)《云南省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研发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研发机构组织章程。

(四)研发机构落户云南已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新增研发设备证明材料。

2.一次性建房、购房或租用办公用房证明材料。

3.环评审批材料。

(五)财务审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研发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审计报告。

4.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审计报告。

(六)研发人员名单、学历、学位及职称证明复印件。

(七)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八)可以证明企业符合专项补助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经科技厅立项的研发机构,按研发机构自注册后3年新增的研发设备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属研发机构总部的,对其自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房、购房补助或3年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研发机构研发平台项目建设。研发平台项目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及实现的研发功能。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云科财发〔2008〕7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财教﹝2012﹞306号)文件执行。享受专项补助的研发机构,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获科技厅立项扶持的研发机构,应有一定额度的自筹经费用于研发平台项目,自筹经费与立项补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第十条   科技厅对立项扶持的研发机构实行“一年一报告,三年一复审”的动态管理。研发机构应定期报送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科技厅的有关考核,按要求提供有关调查材料,协助安排必要的调研。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补助的单位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省科技厅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科技资金补助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申请表(点击下载)

        2.云南省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申请书编写提纲

 


 

附件2

 

云南省国内外研发机构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研发机构基本情况

(一)研发机构概况

包括法人代表和研发机构负责人情况,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机构注册资金及总资产;研发机构落户云南过程介绍;机构资质、获奖情况及银行信用等级;研发机构研发方向所属领域及经营范围,机构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二)研发机构经营情况

研发机构销售总收入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总资产增长情况、年技术收入情况、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等。

(三)主导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投产时间、技术来源、生产工艺或技术的优势、生产规模、销售收入。

二、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一)研究开发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包括场所面积、研发部门、研发平台、产学研结合、科研管理、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情况。

(二)科技人力资源情况

包括研究开发带头人主要情况,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结构组成及人才使用、激励机制等。

(三)研究开发情况

重点介绍机构进行的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合作与交流情况等。

(四)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拥有情况。

三、研发平台项目及经费申请额度

(一)项目研究开发内容

(二)项目技术及经济指标

(三)项目经费预算书

四、申请单位意见

五、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六、附件

 

抄送:科技部。

          省政府法制办,省级有关委办厅局。

各州(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高等

学校、科研院所,省科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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