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人团购遇上"糟心事" 记者支招教你不吃"闷头亏"
现在,团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市民,尤其是年轻人,不管是外出与朋友聚会、唱歌,还是自己理发、美甲,都习惯用手机或是电脑团购优惠券。然而,消费者在享受团购带来实惠的同时,遇到的“糟心”事儿还真不少。对此,有商家表示,团购目的在于聚集人气,服务、菜品等有所“折扣”在所难免;团购网站则称,有些情况是由于工作人员沟通不畅,导致团购信息没能及时更新和撤换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面对团购给自己带来的不便,消费者应当如何应对呢?是自认倒霉“吃闷亏”?还是联系相关监管部门甚至诉诸法律呢?针对不同的情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郭馥菡律师为市民提供了不同的解决办法。郭馥菡表示,团购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很多,由于团购商品往往标的较小,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不少消费者不愿意为此投入过多精力。另外,纠纷发生时,由于很多消费者未注意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这使得维权进一步增加了难度。在她看来,我国的团购行业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只有消费者积极维权,反映问题,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立法、司法、行政部门有的放矢,逐步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价钱是低了 服务也打折
团购App上的套餐优惠让大家直叹“划算”,但不少市民却发现,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商家的服务态度和质量却大打折扣。
市民王先生和朋友在餐馆使用团购优惠券用餐时便遇到了让他“窝火”的事。王先生告诉记者,前几日,他花费139元在网上团购了一个原价为239元的两人优惠套餐。到餐馆后,除了团购里的餐品,他和朋友又额外点了两道菜,谁知20多分钟过去了,迟迟不见新菜上桌。王先生找来服务员询问,却被告知“再去催一下”。之后,王先生与朋友又等了10多分钟,仍不见菜的踪影。“气不过”的王先生走到了收银台要求结账,并表明“新加的两道菜不要了”。这一闹,王先生才知道,服务员根本没有给他下单。王先生生气地说,“团购是便宜了,但服务质量不能降呀,这样的态度以后谁会去?” 而商家的回应却是,本来团购就是让消费者占了便宜,根本赚不到钱,消费者不应该“要求”太多。
律师支招:
团购是一种商家的促销手段,商家在可以承受范围内,对团购参与者给予跟普通消费者不一样的优惠政策,所以团购商品和服务往往价位更加低廉、打折促销力度更大。王先生虽然是通过团购优惠券进行消费,但其身份同样属于消费者,理应得到与其他消费者同等的待遇,商家因消费者使用团购优惠券而对其进行区别对待的行为于法无据。
对此,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二
吃饭用团购 拿不到发票
采访中,有商家向记者表示,团购不开具发票几乎是整个餐饮行业的“潜规则”,如果消费者想要发票只能自己找团购网站索要。
市民杨阿姨说,有一次,她与朋友就餐完毕后,要求服务员开一张发票,但收银员以一句“团购的,不给开发票”断然地拒绝了她的请求。“团购的不能开发票,额外点的菜品,为什么也不给开发票呢?”杨阿姨忍不住与商家据理力争。商家却告诉她,“饭店搞团购本来就不赚钱,如果再开发票,饭店就要交税,那就赔钱了。”杨阿姨说,从她的经历来看,如果顾客使用团购券,商家一般不会开具发票,有些比较“懂整”的商家,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常以一瓶饮料“弥补”顾客,大家也就不再计较。
律师支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当消费者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必须依法开具。经营者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将被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甚至可能面临被罚款和被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后果。
对此,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进行团购消费时,也一定要积极向商家索要发票,这既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履行了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义务。商家以“团购”为由,或是用饮料“弥补”顾客等方式拒开发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遭遇类似事件时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三
团了标准间 等来大床房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参与团购遇到糟心事儿的市民不在少数,商家除了拒绝开具发票外,当服务员得知消费者要使用团购券时,商品质量也在无形中打了折扣。
“上周,我去其他城市考试,提前在网上团购了一家经济型连锁酒店的优惠券,团购时显示的是标准间。但到了以后,服务员却告诉我只有大床房。”市民孙先生提起这次团购经历,显得十分郁闷。他告诉记者,当时只顾着考试了,没时间与商家理论,但直到现在想起来,他依然感到很气愤,对团购这件事存了芥蒂。
事实上,商家不但会“偷梁换柱”,还会“以次充好”。采访中,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几乎每次团购消费都会遇到一些小问题,而团购菜品质量不如常规菜品是最常遇到的事儿。“我现在也算是学‘精’了,商家以次充好、偷梁换柱,我就选择团购代金券,先点菜,再买优惠券。”她说,尽管这样的做法省下的钱不如商家搭配好的“套餐”,但却可以保证菜品质量,不会吃到所谓的“团购特供菜”。
律师支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商家所提供的团购服务必须与团购券上的描述一致,虽然在价格上给予了优惠,但在质量和数量上不得随意“打折”。
对此,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进行团购消费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团购券上关于商品及服务的各项描述。如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确与团购券上的描述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依照团购券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退回预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