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运用“四种形态”处理8817人
来自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的数据显示:云南省各级纪委监委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原则和要义贯彻到调查处置工作中,采取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等方式,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6844件,处理8817人。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省纪委、省监委注重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监察全过程。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执纪审理等具体工作入手,抓实每一个环节。突出抓好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足功夫,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四种形态”的实施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同时,坚持严格执法与精准施治相结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握好从重处理的因素,看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充分考虑执纪政策,注意区分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事实性质等。把握好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作处理的因素,综合评估配合组织审查及认错悔错态度,退缴违纪所得情况,同时全面评估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据统计,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开展“红脸出汗”5204人,占59.1%;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422人,占27.5%;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41人,占9.5%;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350人,占3.9%。
与此同时,突出监督执纪重点,既正确把握住“大多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又突出重点人、重要时间节点,坚决惩处“少数”和“极少数”,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突出抓住“关键少数”,全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