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9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行调整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的通知
09.11.2015 18:24
本文来源: 政府
昆政办〔2015〕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倘甸和轿子山两区管委会:
根据今年上半年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决定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0〕184号)中有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条件规定调整如下:
一、 经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为“已完成地面一层结构工程”;经规划审批为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为“已完成地面三层以上结构工程”。
二、 昆政办〔2010〕184号文件中的其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报条件不变。
三、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如无调整,继续按照昆政办〔2010〕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
本文来源: 政府
09.11.2015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