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规范游览参观点商品和服务标价 餐企标价须注明计价单位
昨日,昆明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组织召开全市旅游市场及游览参观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会,在规范明码标价具体内容的同时,也重申将加强对全市景区门票的价格管理。
会上下发的《昆明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商品及服务明码标价的通知》显示,景点除公示门票类别、定价形式、票价、批准机关和文号外,还需要把法定优惠、节日优惠、监督单位及电话等内容加以公示。
“我们在实际走访中发现,虽然很多景点也会公示法定的优惠内容,但并不严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市发改委收费处处长刘玲举例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点,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但一些景点往往只公示或者只看身高,而不考虑年龄。
在旅游参观点商品及服务方面,通知要求,导游、缆车、代步电瓶车、游船等收费项目必须在收费点进行明码标价,以公示板等形式明确标明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参观点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及商品必须进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必须含有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及单价等内容。此外,通知还对标价方式、机动车停车收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餐饮企业的标价内容必须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及单价等内容,一些看不出食材的‘菜名’必须注明主要食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计价单位虽然约定俗成,仍需加以明确,以避免出现“青岛大虾”类似的事件。
通知还要求,游览参观点所有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游览参观点所有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骗。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王贵平表示,从本月开始,相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旅行社、景区、旅游商品销售、餐饮及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根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抽查主要旅行社、景区景点,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市发改委对旅游市场经营者设8条禁令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昨日,市发改委对全市旅游市场经营者正式下发“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在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同时,还针对价格行为设置了8条禁令。
告诫书要求,旅游市场经营者和提供服务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明确明码标价的同时,告诫书还要求,旅游市场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不得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等,共明确了8个方面的价格行为。
“低价团的现象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或多或少存在,但在云南表现得更为严重,给本地旅游市场带来了恶劣影响。”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说,当前,旅游市场存在三七、天麻、玛咖等名贵药材计价单位不明确,景区内市场产品价格虚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整改。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最高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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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旅游市场投诉
呈逐年增加态势
昨日,记者从市旅游监察支队获悉,近3年来,全市旅游投诉电话数量和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态势。
“2013年,我们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是260多件,接听的旅游咨询、举报、投诉电话有10000多个;2014年这一数字是300多件,14000个左右;今年1—10月,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已超过500件,接听的电话已达18000个。”市旅游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张鸿告诉记者,在投诉中,不执行购物退货和因购物安排引起的旅行社和导游质量投诉比较集中。
在张鸿看来,近年来,云南和昆明游客的接待量持续上升,客观上增加了咨询、举报、投诉的数量;另一方面,一些旅行社在团队操作过程中,存在低价揽客、购物时间长、强迫购物等行为,也使得投诉的情况大幅增加。
市政府办公厅已于日前印发《昆明市旅游市场秩序突出问题整改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加强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以进一步提升昆明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张鸿透露,相关细化方案正在制定当中,旅游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治工作。
记者 殷雷(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