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14年第53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甲基丙烯酸甲酯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书以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新加坡、泰国和日本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行为。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作用,导致国内产业产量、内销量、内销收入、市场份额、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净流量、开工率、劳动生产率、价格、就业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8月8日起对原产于新力口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将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