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4号公告

10.10.2015  12:17
对原产于 韩国泰国 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 公告

 

2010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韩国泰国 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其后,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2号和2014年第52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更名事宜。

2015年6月10日,商务部收到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的倾销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有关事项于2015年8月10日予以了公告。

 

 

来源:  商务部

关闭 贸易摩擦应对
案件动态
贸易救济案件公开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