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2号公告

10.10.2015  12:17
关于对原产于 日本韩国土耳其 的进口腈纶进行

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腈纶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 土耳其 的进口腈纶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和支持该申请的中国石化上海 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腈纶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日本和土耳其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日本和土耳其腈纶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韩国腈纶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行为。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制和抑制作用,导致税前和税后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库存、就业人数、融资能力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有关事项于2015年7月14日予以了公告。

 

来源: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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