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19号公告
反倾销税期中复审的 公告
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 美国 、欧盟和 日本 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
2015年6月2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EuropeB.V.,以下简称富士欧洲)以及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U.S.A.,Inc.,以下简称富士美国)向中国出口相纸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富士欧洲和富士美国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5年6月5日,商务部就收到国内产业申请事宜通知了欧盟驻华使团及美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国内产业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国内产业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发生变化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富士欧洲和富士美国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并将有关复审事项于2015年6月29日进行了公告。
关闭 贸易摩擦应对 案件动态 贸易救济案件公开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