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商发〔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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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商务局,有关省属企业(单位),省级项目承办单位: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商总局 商务部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和《云南省商务厅内贸流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商贸流通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对象、方式、时间及程序
(一)验收对象
2013年度、2014年度及以往年度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健康养老示范点建设、养老服务和家政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社区肉菜便民店、城市共同配送、老字号品牌建设、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和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二)验收方式
1.项目验收采取实地核查和查验验收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2.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市商贸流通项目由各州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对通过州市验收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成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
3. 省级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4.在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省属企业和“进京入沪下南洋”项目委托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其它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各州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三)验收时间
1.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1)按照《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度省级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2013年度核准的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于2014年2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尚未完成验收的州市商务局、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验收。
(2)2014年度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
2.健康养老示范建设、养老服务和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社区肉菜便民店、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城市共同配送、2013年度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项目、老字号品牌建设项目和2013年度核准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项目,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验收,州市项目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抽查。
3.2014年度核准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项目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重点抽查。
(四)验收程序
1. 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1)省属企业和“进京入沪下南洋”项目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在自评的基础上向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提出验收申请,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按照企业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抽查。
(2)其它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自评后提出验收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基础上,州(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抽查。
2.其它商贸流通项目
(1)州市项目
项目承办单位自评自验后,向所在地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验收。州市商务局对验收合格后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建议同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州市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2)省级项目
省级项目由承办单位自评自验后,向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初验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无上级单位的省级项目承办单位自评自验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级项目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省级项目经省商务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议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二、验收标准
(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手册》进行验收(请自行在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未完成验收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核准通知验收。
(三) 健康养老示范点建设、养老服务和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社区肉菜便民店等项目验收标准及内容详见附件3。
(四) 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办单位需自整改意见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组将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或现场验收。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商务部门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财政资金补助。
三、验收材料
(一)验收材料清单
各州市商务局、省级企业(单位)上报的项目验收(初验)报告,应包括项目验收组织情况及程序,验收结论和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实际投资总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并附项目完成的相关图片资料。
(二)报送要求
各州市商务局、省属企业(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后30天内向省商务厅报送项目验收(初验)报告及附表,验收报告需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除本通知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及附表以外,州市商贸流通项目验收材料由州市商务局存档备查,不再上报省商务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领导,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辖区内商贸流通项目的验收工作,明确责任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各州市商务局、省属企业(单位)对辖区内(下属)项目承办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要认真审核,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认定,确保辖区内(下属)上报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州市商务局要指导所辖县级商务部门认真做好初验相关工作。
(三)对验收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州市将在下一年度商贸流通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支持。对项目验收完成不好的州市,将扣减下一年度商贸流通项目资金支持规模和数额。对项目建设实施缓慢、推进不力的项目承办单位将给予通报,直至取消项目支持资金。
(四) 对违反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云南省商贸流通项目验收报告 117282.doc
2.云南省商贸流通项目验收提纲 117283.doc
3.项目验收标准及内容的明细要求(3-1至6) 117284.doc
4. 健康养老示范点建设和社区肉菜便民店牌匾样式 117285.jpg 117286.jpg
联系方式:省商务厅商贸处 0871-63148600(传真)
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再生资源回收项目
侯云平 0871-63210113 Email :[email protected]
城市共同配送项目
庹振国 0871-63135027 Email:[email protected]
社区肉菜便民店、健康养老示范建设、养老服务和家政服务人员培训
孙 英 0871-63135027 Email: [email protected]
中小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赵明商 0871-63210024 Email: [email protected]
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老字号品牌建设、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
卯升敏 0871-63210024 Email: [email protected]
云南省商务厅
2014年12月5日
来源: 商贸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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