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5.03.2016  18:4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要求,推动全省民爆领域依法、安全、科学发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3月9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的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民用爆炸物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既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配套产业,又具有易燃、易爆等高危险性的特点,特别是流入恐怖分子和极端暴力犯罪分子手中,将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安全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压力贯穿于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2006年,国务院公布施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围绕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加大了生产线、仓储设施的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安全管理不断规范,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爆破作业“两个标准”,爆破作业单位小、散、低的情况明显改观,爆破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普遍提升。但民爆行业仍然存着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够规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中间环节过多,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虚高,增加了用户的使用成本;一些地方以严格安全监管为由,指定或限定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县级民爆销售企业持无法定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等问题。以上问题制约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和民爆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反响强烈。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民爆行业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步伐,民用爆炸物品价格放开、供应渠道自主选择,对于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国家对民爆行业管理政策的变化和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省政府办公厅的指导协调下,通过深入调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工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

 

通知》的制定下发,对于加强和改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和执法行为,理顺销售主体资格,规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等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促进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强调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妥善处理好市场主导资源配置与严格安全监管和保障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推动我省民爆行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第二部分:规范企业的主体资格。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对照权力清单,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受理、审批和核发相关资质证照。要大力推行窗口一站式受理和互联网审批等便民利民惠民新举措,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严禁增设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工信部门要依法许可、清理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主体,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核发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证照。

 

第三部分:规范各环节的安全监管。非法定事由,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限定供货单位、承运企业和作业单位,要依法维护企业自主选择购买、销售、运输、作业的权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合力强化道路运输过程的动态安全监管。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持证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要求,落实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禁止使用未经安全评价和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设施。

 

第四部分: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要积极推广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电子雷管等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动完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化动态安全监管。

 

第五部分:严格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坚决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涉爆从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几点说明

 

(一)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的问题。因政府机构改革,我省各州(市)、县级民爆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机构不统一,职责不清晰,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为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通知》将民爆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能统一归口至各州(市)、县级工信部门,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具体职责由省政府授权管理全省民爆生产、销售环节的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防科工局)另文通知。

 

(二)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规范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2号)精神,现持有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发的过渡期“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县级民爆销售企业,不具备销售主体资格。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工局)作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主体,将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许可、清理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主体,清理、许可工作将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具体办法由省国防科工局另文通知。届时公安机关将对目前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证”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的销售企业全部进行注销,并将新许可的销售主体录入系统管理(省公安厅另文通知)。

 

(三)关于企业自主法定权利及价格的问题。根据《通知》要求,凡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自主销售所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凡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自主向生产和销售企业购买核定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凡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自主向生产或销售企业购买批准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将购销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职责,不得以各种理由增设许可程序、条件,以及指定或限制购买、销售、运输、爆破作业等。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鼓励涉爆从业单位予以监督。对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使用和“四超三违”、强制配送服务、违反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打击。同时,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通知》鼓励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购买本省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此外,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价格,严格执行《云南省发改委  云南省工信委  云南省公安厅转发〈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5〕219号)要求,取消我省对民爆器材流通环节流通费率的管理,流通环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保障民爆行业平稳运行。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四)关于运输管理的问题。企业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方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是对企业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准入资质的许可,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是对已获准入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单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活动的许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爆条例》核发。同时,从事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也应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资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此外,结合云南地理条件和作业单位管理实际,爆破作业单位可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WJ  9073)规定的专用封闭式运输车辆,在储存库房到作业现场之间的内部道路运输爆破所需民用爆炸物品。

 

(五)关于储存库规范的问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是涉爆从业单位资质许可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且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内,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建设和存放应执行GB50089的规定,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设计和最大贮存量应按GA838执行。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由涉爆从业单位自主选择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涉爆从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涉爆从业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监管部门停止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在日常使用管理中,涉爆从业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六)关于从业单位主体责任的问题。涉爆从业单位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法定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涉爆从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必须的记录或台帐,完善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措施,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之中;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逐级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至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管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涉爆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各级监管职能部门将依法综合运用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严肃追究从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岗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流失的,将依法追究涉爆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问题。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作为一项集原材料运输、集约化制药、机械化装药于一体的生产、爆破新技术,与传统炸药生产和爆破作业方式相比,有效降低了丢失被盗和运输、储存环节安全风险,提升了民用爆炸物品本质安全水平,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的发展方向。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广泛应用,不仅能全面提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水平,堵塞非法爆炸物品需求源头,还将大幅提高爆破行业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但目前公安部和工信部对炸药混装车作业系统的定性和管理要求不统一,涉爆从业单位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广建设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切实提升生产、爆破作业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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