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车船将继续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

09.06.2015  09:59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通知规定,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务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务用车)和排量为1.6L以下(含1.6L)的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通知》与2012年国家出台的车船税优惠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节约能源乘用车的排量必须限定为1.6L以下(含1.6L),而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标准也更加严格;二是取消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的要求,但在对于新能源车的标准中,专门提出了纯电动续航里程的要求。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