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 刑法修正稿未采纳

10.07.2015  11:19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从7月6日开始,截止到8月5日,可登录全国人大官网查看二审稿全文并在线提交意见。

  澎湃新闻发现,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

  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引发舆论热议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这次几乎原原本本搬到了二审稿中。

   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

  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间,沈跃跃副委员长和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马馼委员也提出,希望借这次修改的机会,比较集中地解决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问题,把嫖宿幼女罪名废除掉。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也一并公布。汇报中写道,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对这些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本草案。

  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嫖宿幼女罪”一直深陷存废争议中,一有幼女被性侵的新闻,“嫖宿幼女罪”就被人们拉出来“敲打”一遍。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再次被记者问到此问题。他回答说,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当初增设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但这一罪名的实施,这些年来一直有争论,不少意见是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案(九)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一定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研究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

  如今看来,对于取消嫖宿幼女罪,“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

   二审稿中扰乱法庭秩序罪未做变动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引发热议的另一问题,是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

  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该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这一修改引发了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的强烈反弹。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称应暂缓增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项,如果必须要增补,建议增加对律师执业保护的但书条款(法律条文中的一种特定句式,是对前文所作规定的转折、例外、限制、补充或附加条件的文字):“但律师在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的除外。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也认为,该条文在律师界引起强烈争议,应慎重研究和分析。在当前法制生态下,该规定可能不但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反而会撕裂法律职业共同体,可暂缓修改。

  《检察日报》刊文也称,部分人对“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可能成为“口袋罪”的担心,是有道理的,考虑到前三项行为(包括新增第一项)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涵盖已相对全面,个人认为这一“兜底条款”可以不要。

  上述文章还指出,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尤其律师意见,充分吸纳合理建议,最终通过的草案,一定可以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认同。

编辑:范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