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8.07.2018  10:51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是依法履职的重要工作方式。

  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审议意见,对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决胜脱贫攻坚,如期建成小康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际工作中,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缺乏依法履职的能力和素质,政治站位不高,认识不足,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发言,更不提意见建议,纯粹是流于形式,达不到审议工作报告的目的。

  一、存在的 主要 问题

  首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能力不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各行、各业、各部门、各条战线,多数组成人员所熟悉的工作面比较窄,对涉及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工作了解掌握不全面。加之,各自的理论功底不一样、知识储备参差不齐等等因素,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有的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发言操作性不有,有的发言评功摆好,有的干脆成一言不发。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本来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为“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问诊把脉,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却开成了评功摆好或者是“无声”的会议,没有达到常委会会议审议应有的效果。

  其次,人大常委会督办审议意见工作不力。督办审议意见是推动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落实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在专项工作审议前,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归纳整理材料,为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供第一手材料。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抒己见,积极发言,认真审议,字斟句酌的进行修改完善,最后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审议意见,然而,“一府一委两院”的部分单位和职能部门,对收到的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不重视,有的是领导一看,办公桌一放,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有的是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纸上谈兵,没有把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当回事,认真去办理和落实,更没有按照规定,把办理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会议表决工作报告不够严肃。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的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了解比较透彻,在会上指出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也发表了自己审议意见建议,对审议的工作进展、工作效果不满意,但在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时,因怕得罪人,违心地投了票。这种不实事求是的表决结果,事实上并不能客观地反映审议的专项工作开展的真实情况,反而给报告单位造成工作已经做得很好,无需再努力的错觉。因而改进工作的动力也就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这种表决心态,说轻点是不愿得罪人、好人主义,说重点是没有依法履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没有行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职权。

  第四,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报送程序不规范。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通知发出后,有关被审议专项工作的部分单位未能按规定时间送交,甚至有个别单位出现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几分钟才送达专项工作报告,致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时间预审报告,审议报告的质量没有办法达到要求。

  二、对策措施

  一要强化培训,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强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理论素养的培训,提高他们在人大工作政治站位、大局意识和看齐意识,特别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针对会议议题所涉及的法律和专业知识,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掌握某项工作法定职责是什么,如何依法行政,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升审议能力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撑。

  二要强化审议,增强意见建议的针对性操作性。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要在提高审议质量上下功夫,所提审议意见,思路要明确,任务要具体,针对性要强,更要便于操作和落实,不能空泛而谈、含糊其词,更不能相互矛盾,避重就轻。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专项工作认真审议、分析透彻,指出存在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存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结合实际,符合党的政策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让办理落实的单位便于研究办理落实,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人大代表高兴、人民群众好评、办理单位有成就感的要求。

  三要强化督办,跟踪审议意见落到实处。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有关机构要跟踪督办,深入“一府一委两院”及职能部门、单位督促办理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与办理单位共同商讨审议意见解决落实的方法、步骤,对办理审议意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责成办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办理落实,给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落实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落实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落实不得超过6个月并把办理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收到有关单位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报告后,将报告的具体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会议通报,再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理落实结果不满意,再责成办理单位重新办理落实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要强化程序,规范专项工作报告的报送。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阅读预审。

  常委会办事机构要以文件形式对规范报送专项工作报告有关事项作出要求,并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遵照执行,以确保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严谨度,维护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严肃性。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