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女出纳私吞263万营业款 吐了7万多被判刑10年

07.07.2015  10:53

    一个女出纳,胆子够大的,半年时间(2013年1月4日至7月6日期间)就将公司263万元营业款装进个人腰包。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宋某是云南某体育用品公司的出纳,公司收到近10万元营业款后,宋某没有按规定把钱存进公司的账户里,而是直接装进了自己的腰包。第一次没被发现后,她侵占营业款的胆子就越来越大。在半年时间里,她先后多次侵占营业款项共计263万元,并将营业款项做到预付其他款科目的“借方”里,隐瞒其收到营业款的事实。

    2013年7月18日,宋某被公司行政总监苏某等人询问营业款去向时,主动交代了侵占营业款的犯罪事实后,被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同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宋某的办公室里查获赃款7万多元,已发还被害人单位。

    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款项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宋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单位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宋某在担任云南某体育用品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多次收取的营业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宋某在被单位相关人员追问营业款的去向时,主动交代了侵占公司营业款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宋某在侦查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7万多元赃款放置于办公室,欲用于归还侵占公司的财物,并配合公安机关查获该款,可认定为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五华法院一审判决,改判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春城晚报 记者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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