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与妻子争吵 竟点燃自己的摩托车泄愤
15.01.2016 15:08
本文来源: 公安厅
1月12日16时许,家住昌宁县田园镇达仁村的李某某,将自己的男式“太子”摩托车停放在县城清真街与滨河路交叉路口,邀约了几个朋友到“百果园”喝酒。18时30分许,醉酒的李某某返回到自己的摩托车旁时,因找不到摩托车钥匙与妻子发生争吵,愤怒之下,竟点燃自己的摩托车来泄愤,后离开现场。看见摩托车着火,附近群众及时拨打“110”报警。
昌宁县公安局田园派出所、巡特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被点燃的摩托车火势较大,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因当时正值群众到滨河公园散步高峰期,围观群众较多,且燃烧的摩托车旁还停放着10多辆摩托车,情况十分危急。见此情景,民警立即封锁了路段,一面疏散群众、移除附近停放的摩托车,防止燃烧的摩托车发生爆炸伤及群众;一面迅速用车载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处理。在第一次灭火后,由于燃烧后的摩托车温度较高,摩托车再次燃烧,民警再次将火扑灭。随后,消防大队消防车赶到,民警配合消防武警用消防水枪对该摩托车进行降温处理,以防再次复燃。
火情扑灭后,民警调查得知,点燃摩托车是田园镇达仁村的李某某。民警立即将其传唤到派出所,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民警提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但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李某某的放火行为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迎接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来源: 公安厅
15.01.2016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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