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公告

30.12.2016  21:08

根据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的《关于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建水风景名胜区选址方案的请示》(红建发〔2016〕426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完成了相关程序,并核准了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建水风景名胜区选址方案(详见附件)。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建水风景名胜区选址方案的意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涉及建水风景名胜区选址方案的意见

云建景﹝2016﹞679号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建水风景名胜区选址方案的请示》(红建发〔2016〕42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云南省专家对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建水风景名胜区选址方案(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进行了实地踏勘和审查。经研究,现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性质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符合《建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二、认真履行法定手续程序。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有关要求。一是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要按《拟建红河州建水(个旧)至元阳段高速公路工程对建水风景名胜区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州、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建设活动对景区造成不利影响和破坏。三是要在项目结束后监督建设单位及时做好场地清理和植被恢复工作,以维护景区环境风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