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你的车座椅! 一周内昆明278名司机因违法超员受罚

29.07.2016  19:18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车辆座椅是供人员乘坐的服务装备,按照类型及使用性质,设置的座椅数量各有不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上路资格的车辆必备行驶证,查看行驶证,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一目了然,其中也括了该车核定载人数。但是本是两人驾乘的摩托车却多搭乘人员,运载货物的车厢用作载客,虽是客车但硬是被变着法子的挤塞拉客……这样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违法载客、超员一经查到,公安及司法机关将视情形依法论处。

   15种严重违法超员位列第八

  据悉,在2016年7月15日至21日的一周内,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共处行政拘留63人(无证驾驶51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1人,使用伪、变造牌、证3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1人,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2人,肇事逃逸5人。)吊销驾驶证40本(醉酒驾驶34起,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3起,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起,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1起,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未戒除的1起。)

  另悉,昆明交警一周查处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超员,机动车不走机动车道,违规使用专用车道,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货车违禁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非法营运共15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5391起,其中超员违法行为有297起,占违法总数的1.17%。此外,一周时间有114名累计交通违法记分12分(含)以上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参加了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其中因超员的有4名,占比3.5%。

   现行处罚标准 层层追责罚处

  车辆超员超载会增加制动距离,损耗车辆的机械性能,导致车辆安全性降低,增大事故的可能性,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针对超员超载的违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而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机动车驾驶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现行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禁

  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一款“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第二款“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三款“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因超员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 123 号),对应违法行为给予记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4.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六)《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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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超员首案 司机“入刑”被判拘役

  2016年1月27日8时10分许,赵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云AW3D79的“金龙”牌小型面包车,从昆明市火车站载客准备前往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行驶至昆明市南坝路10号门前路段时,被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查获。经查,其驾驶的车辆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18人。

  4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交警重点布控 持续严查取缔

  针对超员超载,昆明交警利用固定执勤岗、警区和警用摩托车巡逻队的管理力量,通过定点执守、流动巡逻的方式,加强辖区路面的管控,重点对旅游客运车辆、校车及“营转非”大型客车进行路检路查,发现超员超载行为,现场对乘客进行转驳,同时按照《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123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处罚和记分。

  与此同时,在嵩待、高海、绕城等各条进出昆高速公路强化“三超一疲劳”(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交警执法站等,设置执法卡点,对7座以上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实施重点管控,安排巡逻车辆进行高频度、高密度的流动巡查,及时查处取缔超员、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提高高速公路客运车辆的行车安全。

  交警提示,严禁超员超载,为的是保证驾乘人员的安全,请车辆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范驾驶,切勿违法载客、超员超载;出行的好心情也需要好的乘车环境,请勿搭乘“黑车”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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