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救助温暖更多困难群众的心
政府及时伸出援助之手,雪中送炭,不仅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也是政府为民服务的职责之所在。
妻子失去了丈夫,孩子失去了爸爸,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家庭没有了主心骨。在检察官的记忆中,因案受重伤、因案致残的比例非常之大。对于这些家庭而言,他们不但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承受“因案致贫”带来的经济压力。对于这些家庭来说,一份爱心满满的司法救助金,如同及时雨,让他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开展司法救助有什么意义呢?2014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有这样一段话:“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的确如此,在这个风险时代,各种复杂因素的叠加难免会使一个人的命运发生突然变故。就像新闻中提及的那些刑事案例,无辜被精神病人砍伤的村民也好,斗殴致残的大学生也罢,受害人基本上都是突发变故而遭受无妄之灾。一旦责任人没多少能力弥补受害人的权益,换句话说即便法律作出惩处,责任人也没法履行,对于受害人而言无异于一种“二次伤害”。在此情形下,政府及时伸出援助之手,雪中送炭,不仅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也是政府为民服务的职责之所在。
为了温暖更多困难群众的心,不得不说,当前的司法救助还需要完善。据悉,7年来,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计救助716件案件,向862名刑案当事人发放救助金共计1883.4万元。1800多万救助金看起来不少,可除以救济人数,平均每个人只能得到两万余元。须知,被救济的大多是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基本上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至少短时间内如此,两万余元只是杯水车薪,并不能改善他们的困境。
所以,一方面应改变司法救助金“僧多粥少”的尴尬。除了加大财政拨款力度,职能部门其实还可以联合社会公益组织,发挥媒体舆论的作用,多方筹措资金。另一方面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于救助标准、救助类型、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等应作出详细的规定,保证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得到救助。同时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专款专用,加强各个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分救助金都落到符合条件的对象手中。(评论员刘孙恒)
编辑:文丽荣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