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12号建议的答复

04.07.2019  12:31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512号建议的答复

 

莫志敏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稳定县、乡两级兽医队伍,清理空编、借调人员情况,及时督促解决空编得不到补充,借调人员归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养殖业发展水平、动物产品生产消费情况,特别是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县(市、区)派驻乡镇的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编制,要结合当地畜牧兽医工作实际,按照当地畜禽饲养量、总人口数和其他相关因素,汇总核定。各州(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商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按照程序报批。

二、关于有关部门共同督促未执行兽医卫生津贴的县落实该政策

对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历来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公开印发了《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津贴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是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津贴,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文件要求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享受一种类别津贴。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按照分级负责的审批原则,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知》(云人社发〔2015〕2号)的精神,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申报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的程序进行申报。但部分县市由于历史及财力等原因尚未审批兑现,我们也将继续跟踪督促。

  三、关于组织开展兽医技能大比武等常态化活动,营造兽医队伍学习钻研业务、比学赶超的氛围,促进兽医队伍实践能力、职业荣誉感提高

我省对技能培训工作高度重视,采取“理论讲授+实际操作+考试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分业务、分专题进行培训,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2018年,省级举办培训班9期、培训执法人员1134人次,官方兽医检疫检验与执法办案培训班3期、432人次,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师资培训班2期、180人次,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安全监管信息化培训班1期、270人。按照国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动物检疫检验员和动物疫病防治员)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对参加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动物检疫检验员)云南省初赛预备的10名选手进行了培训。

四、关于建立兽医人才评价标准,拓宽优秀人才晋升渠道,为队伍留住人才

畜牧兽医人才是我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强农战略的根本。加强畜牧兽医人才队伍建设,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农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此,我省高度重视畜牧兽医人才队伍建设。省人民政府下发的《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要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接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聘)用。不足人员,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录(聘)用。着力推动畜牧兽医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各种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励人人努力成才,激发人才创造活力,促进畜牧兽医人才大量涌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该建议提得比较详细、全面,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尽量采纳。希望你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附件:1.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

      2.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

    3.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亚明  0871-63116830(兼传真))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1

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

                建议     第0512号

事   由

案   由

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承办单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经办人

罗亚明

职务

主任科员

电话

0871-63116830

面商

情况

 

 

2019年5月28日与莫志敏代表进行了电子邮件协商。

 

 

 

 

代表

委员

签署

意见

 

 

说明:1.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采取面商方式的,均需规范填报此表。

      2.登记完毕后,由承办单位负责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代表联络处(0871-64105437、64151070)或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0871-64608065、64608066),同时送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0871-63631466、63619569)。


附件2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

代表姓名

莫志敏

建议编号

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12号建议

建议标题

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承办单位名称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对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结果的情况反馈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代表签名:

备注

    请代表收到建议答复件后1个月以内,将此表邮寄至省人大选联工委代表处。邮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66号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代表联络处;邮编:650228;联系电话:0871-64105437;传真:0871-64105437;邮箱:[email protected]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2019第21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2019第21号.pdf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2019第21号.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云农通告2019第16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云农通告2019第16号).云南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