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解读稿(2014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已经2014年7月2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解决基层地税局和纳税人对发票管理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局制定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范全省发票管理。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对我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做了相关规定,对于地税机关不能代开的发票,纳税人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申请领用地税发票自开。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汇总开具大金额发票的,可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采用现开现缴的方式临时申请领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具。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规定,取消了冠名发票印制审批,因此对冠名发票的印制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并对相关要求和登记流程进行了明确。
三、对《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做了具体规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全省地税系统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了发票工本费。同时由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使得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在其核定额内,可以免费免税领用定额发票,导致了部分地区发生了定额发票转让、转借、倒卖,有奖发票浪费严重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税定额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得申请领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
五、由总公司统一印制或领用发票,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发票管理进行明确,解决目前对其管理权限不明晰问题。
六、目前纳税人对我省地税发票遗失、发票作废、发票红冲的操作流程不明确,因此对上述事项做了规范。
七、对发票开具期限做了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
八、《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做了界定。
九、为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顺利推广应用,细化《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公告》对我省网络发票的管理做了相关规定。
十、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承受方和第三方,地税机关在处罚时,对处罚依据意见不统一,所以《公告》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各方的处罚依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十一、单位和个人需要地税机关鉴定发票真伪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需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具有法律依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