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建立城镇供水动态调价机制

03.07.2018  17:45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我国在污水处理、节水、节能环保等领域的价格改革方向。意见提出,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促进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落实7个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 《意见》提出,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近年来,我国对铁合金、烧碱等7个高耗能行业实行了基于设备工艺的差别电价,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对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实行基于能耗的阶梯电价。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市场优胜劣汰。以水泥行业为例,在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前,有20%左右的生产线达不到国家能耗标准。阶梯电价实施后,不达标企业中,约一半被淘汰。
  为进一步鼓励节约能源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意见》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让浪费资源、高污染排放者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也是此次《意见》的亮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拉大高峰时段、低谷时段的电价价差。峰谷电价政策也为储能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意见》还提出降低用电成本,支持环保行业加快发展。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污水处理、港口岸电运营、海水淡化等3个环保行业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价格水平在每千瓦时0.65元左右,其中容量电费折价约0.09元。为降低这类环保企业的用电成本,拟在2025年前免收相关企业的容量电费,预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14%左右。
  城镇供水将建立动态调价机制
  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量约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当前城镇供水价格和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依然偏低,且调整周期长,价格与成本普遍倒挂。
  “‘多用水多付费’的累进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既不利于城镇供水行业健康发展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也难以调动用户节水积极性。此外,促进再生水利用、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价格机制尚不健全。”上述负责人说,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四项政策措施,即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面,明确2020年底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意见》提出,要建立城镇供水动态调价机制,明确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调价的原则和目标,并规定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利用价格杠杆进行改革,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称,《意见》不是一个“一刀切”的调价格文件,而是把重点放在建机制。“鉴于各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不同,《意见》专门为各地探索创新预留了空间。”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