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改委对旅游市场经营者设8条禁令
07.11.2015 01:16
本文来源: 政府
6日,昆明市发改委对全市旅游市场经营者正式下发“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在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同时,还针对价格行为设置了8条禁令。
告诫书要求,旅游市场经营者和提供服务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明确明码标价的同时,告诫书还要求,旅游市场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不得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等,共明确了8个方面的价格行为。
“低价团的现象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或多或少存在,但在云南表现得更为严重,一些旅行社低价在网上招徕游客,到了云南后再以各种理由加价,给本地旅游市场带来了恶劣影响。”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说,当前,旅游市场存在三七、天麻、玛咖等名贵药材计价单位不明确,景区内市场产品价格虚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整改。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最高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昆明日报 记者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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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2015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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