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同步取消我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省管药品价格,包括: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及作为处方和非处方药品管理(即双跨)的剂型;列入2010年版《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云南省调剂增加品种(包括列入报销范围内的所有品种),以及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品种;医院制剂、《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
三、附件2《云南省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2.云南省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云南省物价局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