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县民政简讯
29.04.2016 11:45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志。必备以下场地和设备:(一)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章和钢印。(二)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三)复印件、传真机、扫描仪、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计算机、身份证阅读器。设备完善情况下我们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便于更好的顺利办证。
截止2016年第一季度办理婚姻登记:结婚的有396对792人,离婚的有68对136人,遗失补办的有37对74人。(双江县民政局 陶焕英)
本文来源: 民政厅
29.04.201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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