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昌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上班时间: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至下午5:30均正常上班(包括星期六、日),咨询电话:0875-7120589。婚姻登记中心主要职责为:
1.办理全县国内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4.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6.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水平;
7.办理查档服务或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结婚登记条件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2.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系统联网审核,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通过审核);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注:请注意核对身份证是否过期,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是否和现在婚姻状况一致,若不一致,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正婚姻状况。有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的要把原件一并带来,若离婚证遗失需出具离婚档案,档案遗失的,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离婚时间,不能提供证件原因,出具证明用于办理何种业务,经办人员需在证明上签字摁手印;若不能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需到办理离婚的法院提供复印件,盖上此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2.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同版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3.现役军人(军官)需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证明;士官在驻地登记需出集团军以上的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4.服刑人员办理结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离婚登记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
3.双方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二)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注:请注意核对自己的身份证是否过期,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是否和现在婚姻状况一致,如若不一致,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正婚姻状况。
2.本人结婚证(原件),若不能提供结婚证,需要提供结婚登记档案,档案遗失的,要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注:证明内容包括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结婚具体时间,不能提供证件原因,出具证明用于办理何种业务。
3.双方当事人自备共同协议好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建议到当地司法所协商签订);
4.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三、补领结(离)婚证提交材料
1.结(离)婚证遗失,可进行补领,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可凭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补领结(离)婚证。
注:证明内容包括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结(离)婚具体时间,出具证明用于办理何种业务。
2.结(离)婚证损毁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以及受损证件,如证件损毁严重还要提供档案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档案材料的要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同上)。
3.结(离)婚证件名字、身份证号码和现在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若改过名字,有曾用名,可以直接补领;若没有曾用名,当事人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方可补领。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看当事人当时是否属于骗领,所谓的骗领就是当时年龄达不到法定婚龄,自己编了个出生日期来办理结婚证的,补领时要求由本人写好情况说明,到村(居)委会盖章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改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昌宁县民政局 张丽芹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