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07.10.2014  19:21
 

为了解县市社会经济情况,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实施范围:本表填报范围为辖区范围内除城区以外的全部县级单位(包括县、县级市、旗、县级农区),由各县级统计局按所在地原则,根据同级各部门、各系统现有资料整理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凡在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论其行政隶属于那一级均应包括在内(按块块统计)。

填报说明:

1.在填写本资料之前,负责本资料的填报人员应了解和熟悉资料中所列指标的含义、范围、计算方法及指标的资料来源和搜集方法 ( 表后附有主要指标解释和指标来源,部门指标严格按照相应指标来源取得 ) 。在此基础上将资料收集齐,并进行试填,试填无误后,方可填写。填好以后,填报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对本资料中需要说明的指标和问题,应附报一份填表说明。

2.本资料所列指标,要如实填报,不得漏填或多填。凡数字小不够规定的,在该栏内用“—”表示;凡当地无该项指标的,在该项栏内用“ 0 ”表示,不要划“—”。

3.地址应填全称,不要用简称或省略不填。编码为行政区划代码,各地要严格按农村司下发的代码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4.在填写资料中,指标单位为“个、人、户、元、吨”等单位的指标取整数,指标单位为“ % ”的指标取两位小数,其余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

5.本资料所列指标的计算单位均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修改。如与当地习惯计量单位不一致,必须按本资料统一要求的计量单位折算填报。

6.本资料所列指标的计算方法要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改变。

7.本表为全国统一计算机汇总表式,各地不得随意修改代码及上述有关要求。

报送时间和方法:各州、市统计局负责搜集审核各县(市、区)报表,于 200 8年4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上报云南省统计局农村处。

      本制度由云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