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云林法策〔2013〕5号
各州、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2013年9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云南省林业部门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13〕69号),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森林公安为主,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已对全省146个森林公安机关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权限进行了公告。为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以森林公安为主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综合执法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全省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状和执法工作实际,经反复调研论证后,报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切实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加大对涉林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强化林业部门行政执法权的具体措施,对深化林业改革,加快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林业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局的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厅的工作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到以森林公安为主相对集中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部门内部工作机制的创新和优化,是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充实和加强,切实增强推进该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结合实际,稳妥推进
(一)领会精神,明确执法模式。为确保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以下模式开展执法工作:
1. 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省政府批准的62项林业行政处罚权和11项行政强制权。
2.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等法定执法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变。
3. 乡镇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种苗管理机构等林业执法队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按原有模式继续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应持有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证》或《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统一使用国家林业局制发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森林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森林公安机关的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监督。各执法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开展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报告和备案制度,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案件查处通报统计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三)加强协作,高效执法。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坚持服从和服务于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大局,在同级林业部门和上级森林公安的领导下开展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主动接受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对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重大案件或者敏感问题,及时提交林业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要建立健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林业部门制定与林业行政执法相关的政策,要及时通报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公安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提出的专业技术支援、解决执法疑难问题等方面的请求,要及时解决或者协助解决。
三、强化组织 提供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经省厅研究决定,成立推进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侯新华 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 夏留常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万 勇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 华 厅党组成员、省森林公安局局长
杜 勇 厅党组成员、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
挥长
王 哲 厅副巡视员
成 员: 文 彬 厅办公室主任
乐 戎 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卫斌 厅资源林政处处长
赵晓东 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处长
林向东 厅森林防火处处长
高 峻 厅计财处处长
陈立贤 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周云辉 厅监察室主任
尹宏刚 省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协调、处理和研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各州、市、县、区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和省厅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森林公安局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华兼任,副主任由乐戎、尹宏刚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区林业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地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主动汇报,争取支持。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将省政府批复精神和林业厅的工作要求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林业和森林公安工作的重视支持。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林区派出所设置,为森林公安机关充分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及时与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细化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制定方案,统筹安排。实施相对集中处罚后,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执法职能作用,要就案件的受理与移交、案件管辖争议解决等问题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省厅推进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及时报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赵青云、汪洪涛、王瑞。
联系电话:0871-65736246、65736242、65011364。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林业部门相对集中
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13〕
69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云南省林业部门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审查意见(云
府法〔2013〕98号)
云南省林业厅
2013年12月11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