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

04.01.2016  17:26

云商发〔2015〕66号

各州、市商务局,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置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我厅拟在全省融资租赁行业组织一次风险排查,现将风险排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时间
  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20日。
  二、排查对象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获得试点资格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经过审批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各州市、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全部排查对象的数量、名称、地址等情况,做到没有遗漏。未正常经营的企业也纳入排查范围。
  三、排查方式
  各州市、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综合手段开展排查工作:
(一)各州市、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二)各州市、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方案对本辖区融资租赁企业逐一进行排查。
(三)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融资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
(四)视情况需要约谈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
  (五)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排查。
(六)其他合法方式。
(七)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四、排查内容
  (一)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的股权和债权结构、注册资本金来源、对外融资渠道、业务开展情况、资产与主营业务的匹配度、关联公司等情况。对于存在资金来源存疑、主营业务活动停滞、资产变动与主营业务严重不匹配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
   (二)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企业的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落实排查工作。各州市、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订排查工作方案。要将这次风险排查作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排查工作任务和职责,实行排查工作责任制,将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处置。各州市、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风险排查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线索和问题,要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出现突发事件,要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应急联动,24小时内报告我厅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时有效处置风险。
(三)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州市、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督制度,明确责任科室,把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形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监管、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重点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各州市、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排查工作对企业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加强风险警示宣传教育。各州市、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在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语、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打击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充分预警违法违规的危害和风险。
    各州市、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此次风险排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将风险排查情况总结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厅。

 

云南 省商务厅
2015年12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
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和 商贸服务业 处    郑亚婷
0871-63135107
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郑明坚
        0871-63210051
传        真:0871-63148600

来源: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