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01.2015  02:49

云科财发〔2014〕23号

 

厅机关各处(室):

云南省科技厅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26日

 

云南省科技厅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6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单位内部召开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干部职工大会以及各处室内部评论会除外。

第三条 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金额,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分为四类,厅机关涉及的会议类型为其中的二、三、四类。

二类会议:以省科技厅名义召开的,要求科技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此类会议由厅办公室拟定方案,经厅主要领导同意,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类会议:机关各处室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三、四类会议,科技厅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汇总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请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0全厅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得要求州(市)主要领导参加,不安排与会议内容不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需请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请州(市)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由厅机关承办召开的国际性会议,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八条 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州(市)科技系统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和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尽量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须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九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到云南省科技干部培训中心或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不得到科技系统外的单位会议场所召开会议。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禁止召开联谊性质的座谈会。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的报销支付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单位报销。

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280

  150

     70

  500

三类会议

      230

      130

        40

      400

   四类会议

  150

  12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昆明市召开的省厅会议,昆明市五城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

在昆明市以外召开的会议,会期、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控制数及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经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处室自行组织的以会代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他会议,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牵头处室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呈批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厅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版、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员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服务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会议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于次年1月将上一年度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在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将上一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等)于每年3月底前报厅办公室、条财处备案,由条财处对会议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会议用房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驻厅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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