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强化危险废物管理 加强宣教培训、督察考核和环境执法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近日印发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涉危险废物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相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加强宣教培训和督察考核的同时,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涉危环境违法行为。
《通知》强调,结合目前工作实际,涉危险废物单位(含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相关要求,重点落实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还必须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运行安全等3项制度。
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宣教培训,强化涉危险废物单位知法守法意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属地化监管责任,将辖区内化工企业、涉重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和历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督察考核频次和力度,确保每年对国家级、省级和州市级重点源抽查率分别达到50%、30%和20%以上,逐步实现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督查考核全覆盖。
督察考核工作要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主要考核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和跟踪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通过加强督察考核,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通知》还特别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实施办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情形的,须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大事化了。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要加大执法后督察力度,督促问题单位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