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印发《大理州招商合作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理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印发《大理州招商合作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招合发〔2014〕64号
局机关各科室:
《大理州招商合作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经8月7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州招商合作局
2014年8月11日
大理州招商合作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大理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大理州州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务接待管理水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科室要牢固树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思想, 严格遵守《大理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州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本着“热情、从俭、适度”的原则,做到既热情礼貌、周到细致,又不铺张浪费。
第二条 接待工作实行各科室对口接待、办公室综合管理的原则,由经办人事先填报“大理州招商合作局公务接待清单审批表”,经安排接待的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方可接待,接待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安排公费娱乐活动,中午接待禁止饮酒。接待完毕后,由经办人员及时结付,并填报“大理州招商合作局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后附“大理州招商合作局公务接待清单审批表”和对方公函报局长审批签字后,由财务人员在核定的标准范围内审核报销。
第三条 接待省招商合作局到我局办理公务人员:
1、省招商合作局领导到大理检查指导工作,由局领导1-2人陪餐,办公室负责按标准安排接待。
2、省招商合作局各处室到我局检查工作,实行对口接待。对口科室安排1-2人陪餐,分管领导视情况陪餐。
3、省招商合作局到我局办理公务人员的住宿统一由办公室按相应标准安排和结付。住宿标准具体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餐费标准具体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餐100元,县处级人员每人每餐80元;县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60元。
4、客人如需安排旅游项目,统一由办公室联系、安排,费用由客人自理,一般情况不安排陪同。
第四条 接待州外、省外到我局考察人员:
1、州外、省外前来我局考察、交流的招商合作系统领导及随行人员,报经局领导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一次工作餐接待,局领导视情况陪餐。餐费标准具体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餐100元,县处级人员每人每餐80元;县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 60元。
2、考察人员的住宿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费用由客人自理。
3、客人如需安排旅游项目,统一由办公室联系、安排,费用一律由客人自理,一般情况不安排陪同。
第五条 接待各县招商(商务)局到我局办理公务人员:
1、本州内各县招商(商务)局领导到州招商合作局办理公务,由分管领导安排办公室在机关食堂接待一餐,局领导视情况陪同。确需在外用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陪同,接待标准按每人 50元以内报销。
2、各县招商(商务)局到州招商合作局办理公务人员,由对口科室在机关食堂接待一餐。
3、各县招商(商务)局到州招商合作局办事人员,需安排住宿的,由办公室联系安排,住宿费一律自理。
第六条 所有公务接待用餐应当安排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及时结算相关费用,严禁赊欠,严禁巧立名目用公款相互吃请,严禁假借接待之名报销其他费用、挥霍浪费,一经发现,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八条 每次接待任务结束后,经办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费用。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由州招商合作局负责的招商引资活动接待原则参照执行,但需制定方案一事一请。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大理州 发布人:53290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