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04.04.2019  15:51

原标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扶贫资金管理范围及主要内容。 扶贫资金管理范围包括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所有明确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实施的扶贫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扶贫资金清单,清单可动态调整,州(市)、县(市、区)清单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扶贫资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扶贫项目库建设、管理等;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支出方向、支出进度、结余结转、使用绩效等;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制定、报备、调整等;与资金使用有关的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情况。

   二、加强项目库建设。 项目库建设要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能支撑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实施。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承担项目库建设主体责任,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入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扶贫资金(应急类项目除外)。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办法,明确职责,规范项目入库标准和程序,健全决策机制。

   三、优化政府采购。 一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非工程类扶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按照程序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审批支持。二是采购单位要强化扶贫项目履约验收管理,采购需求确定和项目履约验收应当邀请扶贫对象参与,保证扶贫项目质量。三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四、加快招投标进度。 各县(市、区)要根据情况建立扶贫项目招投标“绿色通道”,缩短招标申报和排队时间,适度前置招标流程,在合理预计当年扶贫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金使用情况,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具备条件项目提前实施招投标。扶贫资金到位后,优先用于已招标项目的资金需求,当年资金不足的从下年资金中优先安排。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场组织实施。

   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 各县(市、区)要加大协同推进力度,完善督导检查制度,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落实,完善扶贫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及项目审计等制度,规范程序,明确标准,及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扶贫项目验收。加快扶贫项目竣工决算,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决算及审计的工作模式,做到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决算一个。

   六、加快扶贫资金下达进度。 省级各行业部门收到中央下达扶贫资金的文件后15日内,要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若15日内未送达则由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直接分配下达资金;各州(市)收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的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对非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30日内分配到县。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的文件后,要及时通知县级扶贫部门,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解到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申请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七、优化扶贫资金使用。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共同受益的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可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贫困县脱贫攻坚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列支,27个深度贫困县还可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从统筹整合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推进以奖代补、贴息补助、先建后补等扶贫资金使用方式改革。

   八、提高资金预拨比例。 各县(市、区)要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要求,完善有关政策,加快扶贫资金拨付进度。扶贫项目启动后,实施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地区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通过预拨、专项调度,优先保障扶贫项目资金需求。

   九、创新调剂使用机制。 各县(市、区)在保证扶贫资金投入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脱贫攻坚项目进度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间年度资金进行合理调剂使用。进一步盘活存量扶贫资金,全面清理历年滚存和闲置财政扶贫资金,连续结转两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

   十、严控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规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清查,由州(市)汇总后,上半年按季、下半年按月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和省级行业部门报送资金支出进度和结余结转情况。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和省级各行业部门视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排名靠后且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州(市)和县(市、区)进行约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当年结余结转率应控制在8%以内,其他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应控制在20%以内。

   十一、明确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责任。 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实行报账制的情况下,因报账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申请报账导致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承担责任,因不及时督促或受理报账导致的,由报账经办部门承担责任;因审批不及时导致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十二、推进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年度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并于3月上旬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有关准备工作要提前进行。县级政府负责完善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要素,逐级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十三、改进扶贫资金报账制度。 各县(市、区)要加强扶贫项目实施和验收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和权限,认真开展扶贫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完善扶贫资金支付方式,实行报账制管理的县(市、区)要按照“保障安全、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抓紧明确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层级。县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制定完善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并逐级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四、加强扶贫资金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将扶贫资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查找扶贫资金管理存在的风险点,制定风险清单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

   十五、加快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财政部统一开发部署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为基础,建立简便实用、实时同步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实现对项目全面真实、准确实时的动态监管,形成扶贫资金总台账。省财政厅要牵头建立与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银行间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信息的共建共享、自动比对。

   十六、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