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系统内部审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科技厅2016年4月28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4月29日
云南省科技厅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科技厅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系统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本系统各单位加强经济活动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实现单位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 省科技厅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厅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厅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厅内部审计人员由厅职能管理部门、厅各直属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省科技厅系统的内部审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对本系统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受委托对厅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厅各直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价;
(四)对各直属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厅各直属单位进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专项的审计工作;
(六)配合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厅各直属单位进行巡视检查专项审计工作;
(七)厅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进行内部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经济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进行内部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其他相关的资料、资产;
(三)进行内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厅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厅领导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领导报告,经厅领导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移交;
(七)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并协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内部规章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方式:
(一)就地审计;
(二)送达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安排和厅领导的要求,由厅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提出年度内审工作计划,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由厅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派出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内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应于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由厅承担审计职能的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六)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应将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厅承担审计职能的部门;
(七)厅承担内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项和审计复议事项,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被审计单位要根据内部审计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并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保守秘密,落实审计回避制度,并积极参加审计业务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内审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资料,有关人员应回答内部审计人员提出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科技厅直属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院。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云南省科技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云科财发〔200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