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开展宪法宣誓制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林业厅开展宪法宣誓制度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1月16日
云南省林业厅开展宪法宣誓制度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经云南省林业厅党组任命的处以上的,经厅属各单位党委任命的处以下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云南省林业厅党组任命的各处室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站长、副站长、主席、副主席,厅属各单位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厅人事处组织。
四、云南省林业厅厅属各单位党委任命的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厅属各单位人事部门组织。
五、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着正装。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职务和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六、宣誓仪式的具体程序,参照以下方式进行:
宣布仪式开始,奏《国歌》;人事部门负责人致词并宣布参加宣誓的人员名单;宣誓;法治部门负责人兼监誓人并确认宣誓有效;党组(委)相关负责人讲话;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具体由宣誓仪式的组织单位结合本办法制定。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云南省林业厅 | 作者:云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 栏目编辑:王瑞 | 栏目审核: 乐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