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的通知

22.04.2019  19:5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

二、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

三、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

四、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

五、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

六、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

七、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

八、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