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文件
云价检查〔2015〕142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商品房限购政策的取消,加强商品房市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对《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有关备案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价检查﹝2011﹞38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4日
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销售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价格。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12358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本实施细则所附的《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价格一致,并视为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承诺。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
2.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3.云南省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4.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
附件: - 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
- 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 云南省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 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
昆明11:34 29.12.2015 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