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02.05.2017  16:13
临人办〔2017〕26号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请销假制度》已经2017年4月5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请销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有关假期管理的规定,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机关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实行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程序

  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按如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2.领导审批。

  3.备案。

  4.销假。

  二、请假提出及审批权限

  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按程序审批。

  1.常委会副主任请假,由常委会主任审批,报市委办备案。

  2.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委(室)主任请假,由联系常委会领导审批,并及时报告常委会主任(附复印审批假条),同时通报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老干科备案。

  3.委(室)副主任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工请假,经本委(室)主任签署意见,由秘书长审批,并及时报告联系常委会领导,通报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老干科备案。

  4.非领导职务干部(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按管理归口经相应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常委会联系领导审批,并通报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老干科备案。

  所有请假,必须事先以书面假条为依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及时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补销假,并同时通报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

  三、其他

  1.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几种法定假期,准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规定的法定公休,视机关实际情况作合理统筹安排。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

  印发:办公室各科。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印发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