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23.12.2015  16:18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局),省卫生监督局:

现将《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国卫法制函﹝2015﹞3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适应卫生计生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坚持民意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从分头分层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出台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及时衔接、无缝对接,确保落实到位。对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业务主管处室要及时制订承接方案,并针对每一事项制订服务指南,向社会公开,做到及时衔接、无缝对接,落实到位。研究拟定一批委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计划,提高取消下放事项的含金量,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对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同步推进。

2.全面清理和取消省本级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非行政许可“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取消后的监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同步研究“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取消计划,进一步完善“乙类大型医疗设备”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式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开。未纳入清单管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或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专家评审、评估意见等技术性服务活动的,一律由负责审批该事项的处室(单位)委托开展,服务费用统一纳入委本级财务预算,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4.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取消或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前置改为后置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积极协调工商部门研究公立医院改制后医疗机构投资主体资格、命名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等管理措施。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项目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控新设许可。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下称:权责清单)中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纳入目录管理和权责清单中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需增加行政许可的,必须在实施前按照有关程序纳入目录管理和权责清单后方可实施审批。

2.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继续优化审批程序(流程),切实方便当事人办事。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三个标准”要求,逐项完成委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含子项)的编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并针对审批事项逐项制订审批审查工作细则,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各业务处室要加大对州(市)、县(市、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指导,规范审查标准,避免出现同一个审批事项的“一地一策”现象。

3.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不突破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原则,积极探索相对行政审批权改革,探索建立本级审批权向同一处室(单位)集中、向政务服务机构集中,做到人员和事项进驻到位,向窗口授权到位;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一个窗口受理,将委本级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初审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推行受理单制度,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实行限时办结;依法公开审批信息,及时将审批信息在委本级门户网站公开,并提供查询功能,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坚持透明办理;推进网上预受理、预审查和网上审批;探索实行审批绩效考核管理,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纳入卫生计生系统自身建设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评价范围,健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有关绩效考核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审批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检查考评,定期组织委本级和本系统行政审批经办人员的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审批经办人员要树立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增强综合素质,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4.严禁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登记、注册、认定等名义改头换面继续审批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拆分、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义重新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授权或者指定行业学(协)会、事业单位等继续审批,行使行政审批权。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强制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地方初审、审核的,要同步取消。对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要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

5.强化问责,严格责任追究。严格遵守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监督检查。逐项检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将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纳入每年度重大卫生计生政策督查。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推进监管信息公开、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健全相关诚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2.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评估评价等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针对机构场所、人员资质资格、健康相关产品等卫生计生领域不同类型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建立随机抽查为主、飞行检查为辅、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补充的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加强上下级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公众间监管信息的开放共享。建立重点领域、重点工作、重要产品等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加强风险监测。

3.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重点管理。

4.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在注册管理数据库、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数据库基础上,逐步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构建机构和从业者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制订行业诚信标准,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许可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使各类许可对象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

5.严格执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吊销。加大对群众健康领域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执业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许可范围执业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非法采供血、未按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加强对投诉举报、监督抽查、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6.促进社会共治。强化许可对象的主体责任,督促许可对象规范执业或生产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发挥行业学会的自律作用,推动其建立健全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等,引导规范相关成员(会员)行为。行业学(协)会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成员或成员单位乱摊派、乱收费。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利用12320、12356等热线电话、举报投诉等渠道反映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对象在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监督。

7.明确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其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着指导、监管的职能和责任,要切实落实好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调的监管体系。

8.加大监管力度。调整优化监管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调整力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着力解决工作量与监管责任增加、承接能力不足等问题。要创新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方案,完善监管标准,建立符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探索建立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对事中事后监管提供调整和完善建议。

9.完善法律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和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强化许可对象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适宜的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发生改革发展情况,对不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立改废释建议。

(四)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1. 坚持依法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制权,用刚性的制度管权、限权,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职责配置等变化涉及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调整的,由各有关处室(单位)商政法处及时报省审改办审核,经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省审改办通知我委及时调整。

2.加大对各州(市)、县(市、区)的指导力度,完成本系统各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梳理工作。对于部分行政职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行使层级的,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明确行使层级;对于长期不行使的行政职权,经充分论证后,提出拟取消意见建议,报委主任办公会审批,予以取消。

3.做好权责清单公布后的工作。我委权责清单已经省审改办集中审核、专家论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于2015年11月正式向社会公布实施。各相关处室要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严格按清单办事。负责网上受理申诉、投诉、举报的处室(单位),要及时受理群众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及时收集反映群众的需求,提出完善调整工作意见建议。

(五)推进职业资格改革、投资审批改革及收费清理改革

加强卫生计生类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和证书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委本级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积极配合相关牵头部门做好投资审批改革、收费清理改革等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相关工作。

(六)优化政府服务

1.切实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凡是企业和社会组织有积极性、适合承担的,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尽可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确需政府参与的,也要更多采取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方式。政府要履行好基本的兜底责任,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完善服务医药卫生领域创新创业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研究制订公立医院改制相关政策。研究规范互联网在线健康咨询的相关政策,促进医疗卫生领域大数据的应用和发展。完善医生多点执业政策,使医生多点执业能真正落地生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3.打造服务型机关。拓宽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定期开展意见征集工作。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大厅功能,改进服务方式。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更富人情味的服务,态度要好、手续要少、速度要快,实现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卫生计生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向纵深发展是今年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主动适应和引领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机关定位转型、提升履职尽责能力的必然要求。要深化认识,正确看待卫生计生系统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中的成效和不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勇于担当,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增强依法全面履职能力。要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下放和中介服务的规范清理工作,及时制订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要及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要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并完善考评机制。要敢于啃硬骨头,抓住关键和要害,拿出硬措施,打好攻坚战,实现更大突破,确保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云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发布部门: 政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