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28.04.2015  20:00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审批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
   申请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居住地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境外人士居住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地市级、省级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备案,之后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省直属单位和中央、外省驻滇单位可直接报省国家安全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审批);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获得批准的单位,凭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批复文件到云南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服务机构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经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
  (四)安装施工完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委托州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doc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部门
  传媒机构管理处
  办公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内 
  通讯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邮政编码:650031 
  负 责 人:方忠华 
  联 系 人:周西琳
  联系电话:0871-66292419
   注意事项
  所提供的材料一式四份,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经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必须使用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信号。洽购解码器请与云南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服务机构联系。
  云南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服务机构——云南省广播电视学校技术服务部负责全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频道解码器的代理事宜。
  公司地址:昆明市吴井路215号
  邮  编:650041
  联系电话:0871-63532297
  传  真: 0871-63532441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人:宋莉莉